依電子簽章法、公文程式條例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,以符合政府資訊及通信安全(以下簡稱資通安全)管理法令及相關規範,且具有網路身分識別及電子簽章功能,得供公務人員製作、簽署電子文件、電子檔案或其他資通安全管理之用,而存放於安全載具之憑證。
依電子簽章法、公文程式條例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,以符合政府資訊及通信安全(以下簡稱資通安全)管理法令及相關規範,且具有網路身分識別及電子簽章功能,得供公務人員製作、簽署電子文件、電子檔案或其他資通安全管理之用,而存放於安全載具之憑證。
確保資訊被保密且 限定人員使用
確保資訊在傳輸或 儲存時之真確性
防止他人冒名傳送
對已發生之事件證明, 往後不能被否認的能力
載具 | 加值項目 | 自然人憑證 | 通用憑證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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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COS IC卡 |
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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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合識別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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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Fare 晶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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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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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COS IC卡 + USB型mini讀卡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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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案 |
A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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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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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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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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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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